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转发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系部:

现将《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机管综〔201771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要求,遵照执行,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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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6/7

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促进资产科学配置、有效使用和规范处置,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威尼斯游戏平台网站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威尼斯游戏平台网站局对2011年制定的《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755



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促进资产科学配置、有效使用和规范处置,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包括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含省属垂直管理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控制的,纳入本单位核算,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和保障性住房等。

    第四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

    (二)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三)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制度、层级管理,完善“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直主管部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三个层次的监督管理体系。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机关管理局)是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接受省财政厅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省直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情况的考核评价;根据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根据省直和所属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产配置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通过购置、建设、调剂、租赁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七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应当以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为基础,以资产功能与单位职能相匹配为基本条件,不得配置与单位履行职能无关的资产,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节能环保,国产优先。

    第八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控制国有资产配置,对已制定资产配置标准的,应当结合财力情况严格按照标准配置;对没有规定资产配置标准的,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并结合单位履职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情况等,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采取调剂、租赁、购置等方式进行配置。

    第九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依据资产配置标准,综合考虑资产存量状况等因素,提出拟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性能,测算经费额度,明确资金来源,制定本单位年度资产配置计划。

  第十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纳入配置计划的资产购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  资产配置坚持调剂优先,能通过调剂、共享共用、租赁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建)。

    第十二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资产调剂由省机关管理局负责,省机关管理局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管理。省直主管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可优先接受调剂。

    第十三条  省直各主管部门应加大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调控力度,有效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资产调剂机制。资产调剂的范围包括:

    (一)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低效运转、利用率低的资产;

    (三)长期闲置的资产;

    (四)因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闲置不用的资产;

    (五)实施处罚没收的资产;

    (六)其他需要调剂使用的资产。

    第十四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剂,按以下方式履行审批手续:

    (一)土地、房屋、车辆,以及单位价值5万元以上(含5万元)或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其他资产调剂,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机关管理局审批。

    (二)除土地、房屋和车辆外,单位价值5万元以下且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调剂,由主管部门审批,批复文件抄送省机关管理局)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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